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患者服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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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

关于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

各区、市医保局,各有关医疗机构:

为促进医疗新技术的推广应用,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,根据省医保局《关于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》(鲁医保发〔2021〕60号)规定,结合我市实际,决定新增、修订、删除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   一、《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》删除医疗服务项目1项;《部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》增加医疗服务项目27项,修订医疗服务项目1项,删除医疗服务项目4项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全市执行,由医疗机构制定试行价格,试行期2年。试行期满后,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,由医疗保障部门制定正式价格,未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,实行市场调节价。

二、公立医疗机构要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,合理使用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。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,接受社会监督。

本通知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7年2月14日。

 

附件:

1.部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

2.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


 

 

青岛市医疗保障局

2022年1月26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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